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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中的腐敗是導致山西繁峙金礦礦難的罪魁禍首

2002年07月11日 09:29

  對于山西繁峙金礦“6·22”礦難,現(xiàn)在去揭開它的迷霧、探尋它的深層原因為時尚早,但是,從繁峙縣的金砂業(yè)能在短短幾年內迅速發(fā)展到三百多個坑口,且采礦中層層轉包、以采代探等非法行為屢禁不止等情況來看,地方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僅用“法制觀念淡薄”是難以開脫其責任的。還是一位事故調查組的領導概括得好:執(zhí)法中的腐敗是導致這次礦難的罪魁禍首。

  7月7日中午12時30分,記者在繁峙縣一位向導的帶領下,來到了“6·22”義興寨金礦0號脈礦難現(xiàn)場,F(xiàn)場民工住房、商店已被拆遷,附近山上坑口的設備及房屋的拆遷工作也近尾聲。俯視“6·22”礦難坑口,仿佛那就是一道“生死門”,記者無法想象事故發(fā)生時求生的礦工是如何被黑心的礦主、工頭趕回到井下的?37具尸體是如何秘密轉移、焚燒的?坑口又是如何被掩埋和人為破壞的?井下是否還有遇難礦工的尸體?清理現(xiàn)場的工作人員大多不愿接受記者的采訪,或者稱不知道這里所發(fā)生的一切。但記者在沿途所見所聞可以說明這里的金礦采掘業(yè)是何等的猖獗:附近水庫里的水已被金礦的水和選礦排出的水嚴重污染了,水庫里已看不見生物了,周圍的大片田地因水質污染已經荒蕪;十多輛拖拉機正將當?shù)卮迕裼靡砸睙捊鸬V的一口口敞口鍋往外運,大卡車也忙個不停地將拆遷的磚塊往外運。向導告訴我們,當?shù)亟鸬V死個人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以往的規(guī)矩都是死了人,礦主給受害者家屬1至2萬元了事,多的也超不過3萬,并名正言順地簽有死亡賠償協(xié)議,有些礦主還在民工下坑前簽訂了“生死狀”。隨后,我們又從“6·22”礦難事故調查組門前的一名當?shù)氐V工的口中得知,繁峙縣砂河鎮(zhèn)大小金礦不下300個坑口,幾乎每個坑口都死過人。此話多少有些令人毛骨悚然,記者不敢照此推算。

  7日下午4點多,記者來到了“6·22”繁峙礦難事故調查組。當我們得知事故調查組成員、國家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監(jiān)管一司副司長劉云昌此前曾參與過南丹礦難事故調查工作,便走訪了他。問起他對這次礦難感觸最深的是什么,劉云昌說,繁峙礦難比南丹礦難性質更為惡劣的地方是見死不救、轉移焚燒尸體,破壞礦難現(xiàn)場,這是在毀滅證據,從而給事故責任調查增加了難度。目前調查取證工作進展了十分之一,大量的調查工作還在后頭,只有掌握了確鑿的證據才能確定事故責任人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劉云昌告訴記者,從目前調查的情況看,地方政府難辭其咎。如去年一年,全國進行了非煤礦山礦業(yè)秩序大整頓,山西卻幾乎沒有什么行動,有些地方雖然召開了會議,但實際上走了過場。

  去年山西在短短9天時間內就發(fā)生了5起瓦斯爆炸事故,實屬罕見。今年運城富源礦又發(fā)生了一起礦難,地方政府怎么也應從中驚醒了,但繁峙礦難恰恰說明一些地方政府及黑心礦主仍沉睡在金夢里,對隱患視而不見。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今年3月,繁峙縣剛剛召開了礦業(yè)秩序整頓會議,5天后,義興寨金礦就與個人簽訂了委托協(xié)議書,將0號脈的探礦權轉包給了根本沒有探礦資質的當?shù)剞r民,且得到縣黃金辦的批準,大肆以采代探。劉云昌拿著一本山西省礦山安全實施條例說,該條例是1994年制定的,里面有關對重特大事故處罰的規(guī)定明顯滯后,如對重特大事故遲報一天罰款為1000元,漏報一人罰款為5000元,對一次事故處罰累計不得超過3萬元,這種象征性的罰款對一個金礦礦主來說無異于隔靴搔癢。他對繁峙縣委、縣政府上報2死4傷的數(shù)字作了分析,按規(guī)定死亡人數(shù)2人以下的傷亡事故由縣級勞動、安全部門處理,這就是瞞報的真實目的,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此逃避事故領導責任。繁峙礦難實際上是有關部門在明知故犯、執(zhí)法犯法。因此,依法治礦的關鍵取決于地方政府的決心與作為,取決于相關職能部門的執(zhí)法是否到位。

  事故調查組的另一位同志感慨地說,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執(zhí)法難的障礙一方面來自于企業(yè),一方面來自于地方保護主義。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fā)展本地經濟,往往對企業(yè)在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聽之任之。同時,執(zhí)法中存在的腐敗也削弱了執(zhí)法的力度,以至執(zhí)法利劍總是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繁峙礦難歸根到底是人為造成的災難。他告訴記者,繁峙礦難向執(zhí)法人員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們不僅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更需要有一支高素質、不牟私利的執(zhí)法隊伍。(據《法制日報》,原題《山西繁峙金礦“6·22”礦難告訴我們什么?》,作者:武建中、焦占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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