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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規(guī)定“民告官”案基層法院遇阻力可越級起訴

2005年10月14日 09:15

  中新網(wǎng)10月14日電 據(jù)法制日報報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印發(fā)了《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受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基層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如果遇到困難和阻力,可以向中級法院申請異地或提級受理;受訴法院7日內(nèi)必須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意見》規(guī)定,受訴法院在法定的7日內(nèi)不得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對遇到嚴重干擾致使不能依法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或者起訴。起訴人有證據(jù)證明受訴法院在法定的7日內(nèi)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直接向上一級法院起訴。上一級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意見》還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參與行政機關組織拆遷工作,已經(jīng)參與的應當立即退出,沒有退出的,對相關拆遷行政案件和非訴執(zhí)行案件不應行使管轄權,由上級法院管轄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陸貴生 郭宏鵬)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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