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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濤:高度的社會和諧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實現

2007年01月01日 12:05

  胡錦濤闡述如何切實做好構建和諧社會各項工作

  中新網1月1日電 2007年第一期《求是》雜志刊出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2006年10月11日在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講話的第一部分內容。胡錦濤指出,我們黨和國家的性質,決定了中國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中國社會的基本矛盾是非對抗性的,我們具有不斷促進社會和諧、最終建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政治前提和社會制度保證。但他亦指出,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高度的社會和諧不會也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實現。

  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

  胡錦濤指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這個重大判斷符合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本質要求,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性質。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胡錦濤指出,目前,中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人類社會總是在矛盾運動中發(fā)展進步的。國內外建設社會主義的實踐都告訴我們,社會主義社會開辟了通往高度和諧的未來社會的現實道路,但要實現理想的和諧社會,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需要進行很長時期的艱苦努力。

  高度社會和諧需更自覺主動地創(chuàng)建

  胡錦濤說,特別是在中國有13億人口、經濟社會還不發(fā)達、還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歷史和現實條件下,高度的社會和諧不會也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實現,需要我們在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基礎上更加自覺地、更加主動地創(chuàng)建。

  胡錦濤指出,必須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實際,從實現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fā),充分發(fā)揮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優(yōu)勢,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不斷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的目標。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共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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