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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蒙自殺人警察一審判死刑 判決引司法界爭議
2009年04月14日 09:06 來源:中國青年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今天(4月13日)上午,備受關注的云南省蒙自警察酒后開槍殺人案一審在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吉忠春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此外,被告人吉忠春身為公安民警,在非公務時間違規(guī)攜槍飲酒、醉酒駕車,僅因倒車之瑣事與被害人潘俊發(fā)生吵打后,便持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潘俊當場死亡,其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吉忠春作案后雖沒有離開現(xiàn)場,歸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但無主動投案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構(gòu)成要件。吉忠春歸案后雖然認罪態(tài)度好,并表示愿意用自己的起亞轎車抵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但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其犯罪后的表現(xiàn)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同時認為,蒙自縣公安局依法不屬于應當回避的法定情形,管轄本案合法。

  一審法院指出,被告人吉忠春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依法應當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蒙自縣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權(quán)人,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在案發(fā)后與被害人家屬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是基于其未嚴格公安機關有關槍支管理的規(guī)定,在槍支管理方面未盡到充分管理職責,致被告人吉忠春在非公務時間持有槍支,并持槍殺人造成嚴重后果而應承當?shù)囊欢ㄙr償責任,不能視為吉忠春的賠償。因此,被告人要賠償原告許馨月、潘柏良、潘寶貴、王愛英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于判決書生效后1個月內(nèi)付清。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吉忠春認為自首情節(jié)應該被認定,當庭表示要上訴。被害人潘俊的妻子許馨月及家屬則表示對判決滿意,有家屬在法庭上熱烈鼓掌,甚至大叫“判的好”,被審判長當即制止。而在法庭的另一角,吉忠春的妻子則悲痛難抑,泣不成聲。

  該判決引起了司法界的爭議。有律師指出,由于當事人為警察,社會影響大,長期以來,中國公眾習慣于同態(tài)復仇、殺人償命,常常因為法院“慎殺少殺”而責難其“辦案不公”,由此會給法院帶來很大壓力。然而,法律并不是建立在“民憤”基礎上的,寬嚴相濟不能理解為輕罪從寬、重罪從嚴,對于重罪,犯案的手法和動機都應在考慮范圍內(nèi)。嚴懲的真正目的在于促使罪犯懺悔,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即使廢除死刑目前在國內(nèi)還沒有條件實行,法院也應該慎用死刑。(記者張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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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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