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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女記者案:李敏當庭認罪被判三年緩刑四年
2009年08月04日 14:15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庭審結束后,李敏坐上一輛警車離去。 張雷杰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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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太原8月4日電 央視女記者李敏受賄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太原本地媒體稱,李敏當庭認罪,獲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中新網記者在現場了解到,只有少數山西本地媒體獲準進入法庭旁聽,大批來自外地和駐山西的媒體記者在法院門口守候。多名當地警方人員在現場維持秩序。

  太原新聞網消息稱,李敏因利用央視記者身份收受賄賂3.7萬元人民幣,對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正在偵查的案件施加影響,被認定構成犯罪。在庭審中,李敏當庭認罪,認為自己的行為違反了職業(yè)操守,其辯護律師對其構成犯罪亦無異議。

  消息透露,法庭考慮李敏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李敏當庭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不上訴。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一起貪污犯罪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中央電視臺記者李敏涉嫌收受該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賄賂后,利用其記者的職務,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干擾偵查活動,涉嫌構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檢察院逐級指定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管轄該案。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偵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央視女記者涉嫌受賄案”庭審結束 刑期未知

【編輯: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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