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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禁食野生動物 重罰1000元并獎勵舉報

2003年06月18日 19:34

  中新網6月18日電 昨天,《深圳經濟特區(qū)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guī)定(草案)》首次提交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據(jù)了解,鑒于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已經對保護野生動物的前端環(huán)節(jié)以及野生動物的經營利用(包括運輸、售購)作出了詳細、嚴格規(guī)定,為避免重復立法,突出特區(qū)立法的探索性,《草案》重點圍繞食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以及與食用緊密相關的餐飲加工、誘導食用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食用者由林業(yè)、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每人1000元罰款。加工、出售禁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沒收實物和非法所得,并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野味等相關文字、圖案或者禁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別稱制作招牌、菜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強制拆除、沒收,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草案》在廣東省立法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基礎上,進一步將禁止食用和加工的范圍擴大至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或者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同時考慮到個別野生動物物種人工馴養(yǎng)繁殖技術已經成熟,能夠大量飼養(yǎng),并且已經被廣泛食用,為保護從事上述物種飼養(yǎng)經營的產業(yè)并適當兼顧長期形成的飲食文化,《草案》在嚴格設定認定和檢疫條件的前提下對禁食野生動物作出了除外性規(guī)定。

  《草案》確立了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違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動物行為查證屬實的,按處罰金額的20%給予獎勵。(來源:深圳商報作者:記者張為真崔霞)


 
編輯:呂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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