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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前因后果:一波數(shù)折高潮迭起
2007年12月16日 16:36 來源:法制日報

  2008年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選舉的國民黨參選人馬英九自去年8月以來所陷入的“特別費”案近日進入關鍵時期。2007年8月14日,馬英九一審無罪,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進行了二審的最后一次法庭辯論,馬英九到庭答辯陳述。馬英九在前臺北市長任內(nèi)是否公款私用,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馬英九的罪名是否成立,12月28日將進行二審宣判。結果如何,將對馬英九2008年3月的參選、對藍綠兩營的選戰(zhàn)對抗產(chǎn)生直接影響。

  層層迭進的過程

  所謂“特別費”,是臺灣當局編列給各級行政負責人的特別津貼,也就是指臺灣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guī)定,經(jīng)核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公關費用。特別費的金額數(shù)量由各地“議會”自行決定,一半是用收據(jù)報銷,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額支付;另外一半憑官員簽名就可以直接領用,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長期以來,島內(nèi)對“特別費”應如何定性和如何動支缺乏明確規(guī)范。據(jù)統(tǒng)計,全臺灣支領該項特別費的“首長”及“副首長”,多達6500人。

  馬英九“特別費”案在2006年8月至今的整個過程中,沸沸揚揚,一波數(shù)折,高潮迭起。

  第一波:遭告發(fā)

  2006年8月,民進黨籍民意代表謝欣霓等人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告發(fā)馬英九“違規(guī)”使用其臺北市長任內(nèi)“特別費”。臺北地方檢察署隨后展開相關調(diào)查,要求臺北市政府提供馬英九任期的賬戶及“特別費”支領憑證。臺北地檢署宣稱,這次調(diào)查的重點是馬英九每月34萬元新臺幣的“特別費”中,必須以單據(jù)核銷的支出是否有核銷單據(jù)以及名實是否相符,并宣布2007年春節(jié)前結束調(diào)查,屆時將決定是否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馬英九。

  2006年11月14日,因“市長特別費”問題被檢舉的臺北市市長馬英九以“關系人”身份赴臺北地檢署接受檢察員約談。約談后,馬英九向媒體表示,他的特別費的用途,和其他公務人員一樣,完全依照法律領取,他“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庭的公正也有期待”,并表示如果被起訴將辭去國民黨主席職務。

  馬英九卷入“特別費”案后,藍綠陣營掀起一場互相檢舉“特別費”問題的風潮,民進黨呂秀蓮、游錫、蘇貞昌、謝長廷等人也先后被檢方調(diào)查,由此也引發(fā)了島內(nèi)關于特別費是否存在制度缺陷的激烈討論。

  11月23日,國民黨廉能委員會成立六人調(diào)查小組對馬英九“特別費”案進行徹查,六人小組調(diào)查后認為馬英九上任八年來的捐款總額接近8000萬新臺幣,已經(jīng)遠遠超過1600萬元的特別費額度,馬英九沒有貪污特別費的行為。

  第二波:被起訴

  2007年2月13日下午,臺灣“高檢署”舉行記者會,宣布結束馬英九在臺北市長任內(nèi)“特別費”案的偵查,認定馬英九將不需單據(jù)核銷的“特別費”1117余萬元新臺幣存入其私人薪資賬戶,未用于公務,而且還將之申請為個人財產(chǎn),涉嫌貪污,遂依據(jù)貪污治罪條例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馬英九起訴。

  當天傍晚,馬英九召開記者會,宣布辭去中國國民黨主席職務,并正式表示參選2008年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國民黨于當晚緊急召開臨時中常會,決定退回馬英九的辭呈,請其再考慮。其后決定由吳伯雄副主席代理黨主席職務。

  5月2日,國民黨中常會正式提名前黨主席馬英九參選2008年臺灣地區(qū)領導人。

  第三波:一審無罪

  5月8日,臺北地方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的第三次開庭,馬英九被提名為國民黨2008年參選人后,首次出庭應訊,這次庭審出現(xiàn)對馬英九有利的轉機,合議庭決定采信法務部門負責人施茂林關于首長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解釋。

  8月14日,一審宣判,臺北地方法院宣判馬英九無罪。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后,“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案情發(fā)展下去應該對馬英九有利,建議馬專心競選下去。

  第四波:二審待決

  9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以計算機抽簽完成二審分案,組成合議庭開始馬英九“特別費”案的二審。

  10月12日,“高院”合議庭首次傳喚馬英九,進行準備程序庭,檢、辯雙方基本上都是援引一審時陳述的意見,庭訊進行順利。

  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進行二審的最后一次辯論庭,馬英九出庭應訊。公訴檢察官進行總結陳詞,認為“特別費”是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公款,但仍應因公支用,馬英九涉嫌詐取1117萬新臺幣“特別費”,要求“高院”改判馬有罪。

  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宋耀明指出,依據(jù)“法務部”與“主計處”意見,“特別費”為實質補貼并非公款,且馬英九主觀上沒有施用詐術或貪污的犯意,客觀上也沒有貪污的事實,偵查檢察官“先射箭再畫靶”推定馬英九犯罪。馬英九在最后陳述時表示,全案一審已從“特別費”的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和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層面判他無罪,無論是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都“無懈可擊”,他請求法院維持原判,駁回檢方上訴。

  合議庭最后決定將在2007年12月28日上午10時進行二審宣判。

  從司法層面來看,“特別費”案的關鍵點是如何判定“特別費”的性質,即它是公款、私款還是實質性補貼。在一審中,公訴檢察方堅持認為是公款,雖然它帶有實質補貼的性質。馬英九一方認為就是實質性補貼,并非公款。馬英九貪污公款罪最后是否成立將取決于臺灣“高等法院”對“特別費”性質的二審認定。

  實質上,這宗司法糾紛涉及的是臺灣財務審計的制度設計問題,因為將首長“特別費”匯入個人薪金賬戶本來就是臺灣當局推動的政策,向來被認為最安全、最便利。當局審計部門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自2002年1月以來,全臺各縣市長“特別費”中不需憑據(jù)核銷部分,仍以直接匯入縣市長薪資賬戶為最普遍的處理方式。由于馬英九案的發(fā)生,暴露出“特別費”存在的制度缺失,臺灣行政部門已于2006年11月宣布,將從2007年起對“特別費”的核銷制度進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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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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