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 怎 樣 理 解 “ 在 澳 門 通 常 居 住 連 續(xù) 7 年 ” 的 規(guī) 定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2 4 條 規(guī) 定 , 在 澳 門 通 常 居 住 連 續(xù) 7 年 以 上 , 是 中 國 人 、 葡 萄 牙 人 和 其 他 人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資 格 的 重 要 條 件 。 “ 通 常 居 住 ” 主 要 包 括 兩 方 面 的 內(nèi) 容 :

第 一 , 必 須 是 合 法 居 住 , 而 不 是 非 法 入 境 或 非 法 滯 留 , 比 如 , 通 過 偷 渡 手 段 進 入 澳 門 , 或 在 澳 門 臨 時 逗 留 期 滿 后 不 離 境 者 , 其 在 澳 門 的 時 間 無 論 多 長 , 均 不 屬 于 “ 通 常 居 住 ” 。 此 外 , 合 法 居 住 還 須 持 有 合 法 的 居 住 證 件 , 這 類 證 件 在 澳 門 是 指 澳 門 居 民 身 份 證 、 永 久 居 留 證 和 臨 時 居 留 證 , 在 澳 門 的 外 地 勞 工 因 持 有 的 是 外 地 勞 工 證 , 其 在 澳 門 工 作 期 間 也 不 能 理 解 為 “ 通 常 居 住 ” 。 第 二 , 在 合 法 居 住 的 前 提 下 , 當(dāng) 事 人 由 于 某 種 正 當(dāng) 理 由 而 暫 時 離 開 澳 門 的 時 間 , 應(yīng) 當(dāng) 計 入 “ 通 常 居 住 ” 的 年 限 之 中 。 如 出 外 留 學(xué) 、 求 醫(yī) 、 經(jīng) 商 、 探 親 、 派 往 外 地 工 作 等 事 由 , 都 應(yīng) 視 為 暫 時 離 開 澳 門 的 正 當(dāng) 理 由 。 關(guān) 于 “ 通 常 居 住 連 續(xù) 7 年 ” 的 時 間 計 算 方 法 , 中 國 公 民 和 其 他 人 包 括 葡 萄 牙 人 是 有 所 不 同 的 。 對 中 國 公 民 來 說 , “ 通 常 居 住 連 續(xù) 7 年 ” 是 指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成 立 之 前 或 之 后 的 任 何 一 段 時 間 的 連 續(xù) 7 年 ; 對 其 他 人 包 括 葡 萄 牙 人 來 說 , 則 是 指 緊 接 當(dāng) 事 人 申 請 成 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連 續(xù) 7 年 , 也 就 是 指 從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 開 始 往 前 推 7 年 。 這 一 不 同 的 計 算 方 法 , 也 反 映 了 在 永 久 性 居 民 問 題 上 本 國 公 民 和 外 國 人 的 不 同 之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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